《财务总监》:内外兼治
规范公司和个人行为既要严刑峻法,也需有效内控。
最近,人称“郎监管”的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教授郎咸平在公开场合的演讲似乎少了一些,但他多年来鼓吹以“严刑峻法”整肃证券市场的主张在国内最近的立法、司法和市场监管实践中正逐步得到体现。
6月29日,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当日施行。除了对安全生产和伤亡事故、商业贿赂和信贷欺诈等行为的处罚作了修订以外,新修的刑法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以及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的刑事处罚,同时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刑期由原来的最高5年增加到10年(见框内文字:重典治市)。
“《刑法修正案(六)》针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掏空’上市公司和市场操纵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防和抵制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致上市公司就学习新的刑法修正案的通知中如此点评。
对于刑法的上述最新变动,郎咸平本人则对《财务总监》表示,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离不开严刑峻法,有助于强化国内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刑法修正案的)方向是正确的。”他称。
伴随美国法庭对安然公司前高层管理人员的陆续定罪以及7月5日安然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肯尼思?莱(Kenneth Lay)的去世,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丑闻之一的安然事件的审理已近尾声。无独有偶,国内几宗广受关注的公司舞弊案的审理近来也陆续有了结果。今年4月,德隆原总裁唐万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8年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证监会近日宣布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和永久性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而对科龙电器案件涉嫌犯罪部分,公安机关仍在审理。
在各种规范公司行为的措施中,郎咸平认为严刑峻法具有根本的效力。“人的(规范)行为是需要通过法律逼出来的。”他对本刊表示。至于严刑峻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规范企业和经理人的行为,郎咸平在以往的演讲中一再介绍美国的经验。有趣的是,有迹象显示,在这一点上,国内的监管部门似乎也和他想到一块儿去了。
世通、安然等美国企业的一系列财务丑闻推动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旨在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和信息披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首先对美国本土的大公司施行。今年7月15日,该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和中小型公司正式生效。
同样是在7月15日,财政部会会同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此举意在“加快创建既融合国际先进经验,又体现自主创新,具有中国特色和影响力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两个委员会分别由财政部和中注协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刘仲藜担任顾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主任委员,两个委员会的成员则来自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学术界和企业界等各个方面。
在上述两个主要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指导委员会下面,还将设立工作委员会这样负责具体的企业内控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制度建设事务的执行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会计师郭晋龙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
许多国内媒体据此猜测中国有意制定“中国式萨奥法案”,郭晋龙则表示可能性不大,但他指出国内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已新修的《刑法》都已经借鉴和吸收了包括萨奥法案等多部美国法案的思想和精神,国内尚待推出的《注册会计师法》也会参考美国的相关法案。
郭晋龙认为,公司治理重在防范职业经理人的道德的风险,而国内企业首先必须解决的是股东和职业经理人角色不明的问题。“你说在国有控股企业,究竟是董事长代表股东,还是总经理代表股东呢?”郭问道。而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而言,他认为重点在于防范合伙人和股东的道德风险和建立合理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
财政部在其网站上表示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国内基本建立一套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同时制定出一套能够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体系。但郎咸平表示,仅有制度还不够。“这样的事情他们一直在做,中国各种法律和规章很多,但关键在于执行。”他说。
重典治市
在最新的修订中,刑法中涉及上市公司条款的主要变动
修改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增加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具体行为见修订后的刑法),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具体情形见修订后的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网站()(《CFOCHINA》杂志 杨坚 2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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