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需制度护航
据报载,北京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规定今后医院对相关的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及时给予抢救,不得拒收或收取押金;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相关的护送费和救治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此举对有效解决“医疗救助”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以往,对于医疗救助,人们往往习惯于将其看成是个人或社会团体之事,属于民间捐助活动性质,而没有从这是政府和全社会之责的高度来认识,在医疗救助方面缺乏相关的法规制度保障。因而,一些医院常常会因无力承受高昂的费用,而将急需救治又交不起钱的流浪乞讨重病患者拒之门外。
如何才能既保证这类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能使医院免受因无偿性救死扶伤而产生的经济压力?政府为流浪乞讨重病患者看病“埋单”,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其得到及时救治,为之构筑社会医疗保障的平台,显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健全医疗救助保障制度,是完善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环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为此,各级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问题,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使“医疗救治”真正步入制度化轨道,从而保障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助。
北京市政府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看病“埋单”的举措,既体现了其对困难群众的人性关怀,也是对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的一种完善和补充。各地的政府部门应当向北京市政府看齐,努力健全本地的“医疗救助”制度,给予困难群众更多的关怀,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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