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须进入董事会
2001年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银广夏”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2004年发生的“中航油事件”等,都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企业内控失灵。“内控”这个听起来似乎很抽象的字眼正在日益受到中国企业的重视。
面对着新会计准则以及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考验,面临着境内外上市的压力以及上市公司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在内控方面究竟何去何从,成为很多中国企业最为困惑同时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报就企业在内控方面最为关心的问题,专访了澳洲会计师公会北京代表处北京委员会委员黄振胜先生。
中国版“萨班斯法案”进入倒计时
今年7月15日,影响全球在美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正式启动。选择在同一天,财政部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发起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这些举动被视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即将出台的前兆。
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文件规定: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该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必须建立起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2007年7月1日文件正式生效后,上市公司均要按要求披露内控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这一文件,也是继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后,中国证券市场针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出台的又一重要规定。
与此同时,国资委针对下属169家央企的相关规定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中。“国资委近期将出台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评估管理办法,并最终探索出适应中国国情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9月27日上午,国资委副秘书长兼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在一个公开场合做出上述表示。
“最近,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都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相信很快就能上升到法律层面。”9月27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曾对媒体表示,“我的乐观估计是3年之内,中国就会有自己的‘萨班斯法案’。”
种种迹象都表明,传闻已久的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也由此进入最关键时刻。
企业内控建设小步快走细则尚未成型
“中国的企业和监管层越来越重视内控建设了。”黄振胜对目前中国企业的内控现实状况这样概括,“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内控责任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操作细则还没有出台,中国企业内控的具体操作模式尚处在讨论阶段。”
所谓内部控制就是凭借政策和程序,防止、发现和纠正企业运营中出现的缺陷,防范和化解企业运营风险和战略风险。它通过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所有员工强制的、共同的遵守而实现。内控的实质一是牵制,即企业的每一项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相互制约的两个或以上的部门或人分别完成;二是授权,即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同的层次授予相应的批准权力,做到权责清晰。
据记者了解,为加强央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国资委正在积极制定《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并将于近期出台。今年,国资委已经发布了《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黄振胜认为,虽然目前对于企业内控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雏形,但真正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目前还处在讨论阶段。由于企业的行为与监管环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目前由于没有一套可操作性的内控细则,各家企业执行起来就难免对现行法律法规有各种解释,也就导致了在内控体系内,条款理论比较多的问题,例如,责任主体是谁,权限应该怎么界定,内控设置的理论是什么,这些问题找不到统一的答案。
“中国企业在内控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往往是那些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每年花在内控方面的资金不是一个小数目。”黄振胜说,国外由于内控体制相对健全,所以国外的企业在内控执行方面相对中国企业更加严格。
借鉴他山之石财务总监应进入董事会
对于中国企业内控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这个问题,黄振胜表示,中国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比如说建立董事会制度,完善董事会内部架构等,但他尤其强调的一点是:要让财务总监进入董事会,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成为地位仅次于CEO的管理者。
在美国,财务总监往往享有比较大的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是独立决策的权力。在财务总监的选任上,也有严格的要求,比如要有相关的经验等。财务总监直接受审核委员会的监控,每年向董事会述职,这样就把董事会对高级行政层的监控落实到管理层面,从而形成了两条线的管理:董事会通过总经理对业务进行管理;对财务风险和业绩考核则是通过财务总监来进行,因为财务总监涉及到企业的各个层面的结果和效益,所有企业经营的风险都可以通过数据反映到财务总监这里。
目前在国内,财务总监只是总经理或董事会任命的一行政职位,只能处理日常与其位置相匹配的事务。黄振胜说,如果财务总监只是对总经理负责,而不是对董事会负责,就可能使公司经营风险无法传递到董事会,这样容易使公司的内控出问题。
事实上,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资委也开始探索如何通过企业财务负责人来完善内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由原来的会签变为联签,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黄振胜指出,除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外,财务总监还应该享有财务系统人事权,只有享有了人事权,才能真正实现对董事会负责。但国内目前的情况是,财务总监对人事权的参与度较低,这也是妨碍财务总监在完善公司内控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黄振胜还指出,外部审计师的质量对于企业严把内控关是非常重要的,他建议有条件的企业最好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北京商报 张培娟 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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