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有了明确衔接点
―――《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解析
新会计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正式实施。离新准则实施还有一个月时间,如何保证它的顺利实施和监管政策上的衔接?怎样做好新旧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证监会今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无疑对上述问题及时给出了答案。
明年一季度为新旧准则“衔接点”
为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通知》在考虑可操作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基础上,全面规范过渡期的各项监管政策。
对于2007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其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基本上以2007年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界。在此之后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必须额外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此外还要披露2006年度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过程。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也要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此外,《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依据过去三年已披露的年报财务数据进行计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申报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比照公开发行的要求处理等等。
对于实施IPO的公司,明年起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过,在明年一季度内刊登招股意向书的,仍可按现行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全部上市公司都要在其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该差异调节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监管要求覆盖更全面
在过渡期的监管要求上,《通知》结合重点领域,就过渡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重点领域既包括新会计准则中新增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如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也包括由于新会计准则修订后新产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重点领域,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所得税、每股收益等,还包括证券市场原有的重点监管领域,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减值和关联方披露等。从其涵盖的内容看,基本上包括了上市公司主要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
从规范的对象上看,《通知》分别对上市公司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规范公司行为的方式上,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同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决策程序,如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分类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和相关决策体系;其次,通过政策导向对公司的行为加以适当的引导。例如,针对市场广泛关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通知》明确要求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依据新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财务报表的重要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公司管理层应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董事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最后,《通知》还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如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通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的选取原则,要求公司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对股份支付协议的基本情况、相关技术参数的选取等进行充分披露等等。在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要求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交易背景和真实性予以必要关注,同时在执业过程中履行充分的鉴证程序,对公司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做出实质性判断,恰当地发表鉴证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的发布对于确保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证券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过渡期的各项监管政策,既保证了平稳过渡,又兼顾了财务会计信息本身的可比性;另一方面,它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实践出发,对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是上市公司具体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配套文件。据悉,证监会还将在《通知》发布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确保证券市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证券时报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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