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确认将采用“五步法”
财政部在近期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准则”)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和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做进一步的完善工作。
新准则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具有重要意义。
新准则更贴合实际需要
此时出台的新准则无异于“久旱之甘霖”,不仅是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将为我国企业在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方面带来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予以规范的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施行至今已近10年。
在现行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判断标准予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在会计实务处理中,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企业往往无法分清上述两项准则的划分边界,导致不同企业对类似交易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廖洋因此认为,现行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亟待重新审视,以期切实解决实务问题,便于实务操作。
新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将采用统一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要求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新准则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引,企业应当首先判断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即控制权持续转移)的条件,从而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如不满足,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从而在该时点确认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在实际对外生产经营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只要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条件,那么就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进行确认收 入,这比现行准则的认定方式更加明确,也更具有可操作性。”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峰宇说。
同时,新准则还规定以“交易价格”计量收入,这种收入的计量方法更加契合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企业在实际执行合同中,合同的交易价格往往包含了部分或全部非现金对价,或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等情况,现行准则对这些情况的指引较为有限,而新准则却用较大篇幅进行详细阐述,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在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总会计师黄勤看来,新准则还引入了商业实质的判断,要求基于有商业实质的合同确认收入,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收入准则的完善,是会计这门学科的进步,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如上所述,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标准更加明确,结构更加清晰,实操性更强,不仅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性、可理解性和可对比性,而且更加契合企业实际工作需要。
应关注新准则中的重要变化
新准则的发布更加符合企业实际,同时,其中的一些变化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如前所述,新准则要求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并且为判断履约义务的履行时间提供了指引。新准则规定合同中的所有履约均应首先判断是否满足收入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确认的条件,仅有在不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在某一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
廖洋向记者介绍说,以房地产行业为例,目前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房屋交付购房人这一时点上一次性确认收入。但从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实际情况、合同条款、市场环境以及法律环境来看,可以商榷是否符合新准则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 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两个条款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确认收入的标准。如收入确认模式发生改变,势必将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廖洋认为,新准则是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确认收入,为了应对新准则的变化,企业可能需要尽早着手对现有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以使根据合同记录的收入能够恰当地反应交易实质和企业的收入实现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需要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配合,以实现这一目标。
“当然上述情况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和明确,但不可忽视这一重大潜在影响因素。”廖洋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准则的第三条,除所列的5种情况外,首次明确了适用于其他所有与客户的合同。对于各种特殊交易安排,新准则也首次做出了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范。”吴峰宇告诉记者。
同时,新准则引入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并明确了合同资产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处理。
此外,吴峰宇表示,“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等新名词,新准则也重点进行了解释说明,明确了其含义,对企业运用新准则将起到直接借鉴作用。
为应对新准则在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及运营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企业需要顺势而为,做出相应部署。
廖洋建议,企业需尽快复核现有客户合同条款,评估核算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准备工作。同时,企业应该根据新的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财务和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满足新准则对信息披露提出的更高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大量需财务人员进行估计、判断的事项。另外,在某些判断上,企业在依靠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同时,应建立更有效的有关业务线的沟通、联动机制,并针对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
“在新准则下,企业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成为收入确认的重要基础。因此,企业有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客户合同具体条款和相关业务安排,以维持合同的原有意图,落实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廖洋说。
“新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理解和把握好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控制权转移,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准则的进一步体现。新准则作为一个基础又重要的准则,要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职业胜任能力。”黄勤建议。
此外,企业利益相关者需充分了解新准则对企业收入、利润等关键业绩指标的影响情况、企业的业务安排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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