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创新“15条”出炉 打造现代投资银行
随着今日券商创新大会的召开,券商今年创新发展的方向也“落地”。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同时,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意见将成为券商下一步创新的指导性文件,为券商未来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总经理何诚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意见主要有十五条,从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在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方面,意见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进行销售交易类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需求。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意见明确表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同时,意见也明确表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境内企业跨境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承销、托管、结算等中介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场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方式设置子公司。
“建设现代投资银行,不仅要大力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何诚颖认为。
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同时,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
继续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机制。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开展大宗商品和外汇的期现货交易。
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则,扩大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开展约定购回、股票(权)质押回购等融资担保型业务创新,扩展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回购出资方范围。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利率互换、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扩大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业务试点。加快建设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业务项目对接、在线转让等各项服务。
在监管转型方面,意见指出要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尺度,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自主识别、判断并承担创新风险。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
对此,何诚颖认为,监管转型将为券商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成为券商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的制度保障。
此外,要放宽行业准入。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或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完善“一参一控”政策。同时,还要实施业务牌照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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