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财会字[1999]35号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制度》)发布并实施1年多来,我们收到了各方面的来信、来函,就有
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对此,经研究,现有《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
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
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帐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
产的损失准备。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等情况下可以变更会
计政策外,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二、关于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
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
帐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时,
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
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
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
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
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个能不计提坏帐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
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最严重不
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
的坏帐准备。
对公司的坏帐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他应收款”项目移至“应收帐款”项目下,“
应收帐款净额”改为“应收款项净额”。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帐准备,在资产负
债表上列示于“坏帐准备”项目内,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公司除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披露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外,
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项披露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
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说明计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
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
计计捉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坏帐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
低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应收款项应单独披露。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公司按本规定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原按应收帐款余额
的3‰-5‰计提坏帐准备的公司,按本规定改为其他计提方法或仍按应收帐款余
额百分比法但改变计提比例的,此次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其后,如公司再改
变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公司的短期投资期末
原按成本计价的,按本规定改为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存货原按成本计价的,按
本规定改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长期投资原未计提减值准备,按本规定
改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按本规定变更会计政策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其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与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不一致的,或《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所涉及的概念未说明具体运用方法的,如公允价值等,
均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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