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财政部发布《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日前,财政部发布《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
),旨在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
转换的衔接工作。《规定》分别对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账目调整、会计报表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
明。
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在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
)的规定清查损失,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
失。
账目调整
在账目调整方面,对于新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借款
、盈余公积等,企业应在上述核实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对于新旧制度科目设置不同、核算方法有变化、核算内容不同、或有关规定不同的,如短期投
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处理。
会计报表
在会计报表方面,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
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
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
”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
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规定》同时明确,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
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日前,财政部发布《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
),旨在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
转换的衔接工作。《规定》分别对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账目调整、会计报表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
明。
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在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
)的规定清查损失,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
失。
账目调整
在账目调整方面,对于新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借款
、盈余公积等,企业应在上述核实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对于新旧制度科目设置不同、核算方法有变化、核算内容不同、或有关规定不同的,如短期投
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处理。
会计报表
在会计报表方面,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
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
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
”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
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规定》同时明确,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
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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