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规定
在市场的期待下,4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该《办法》共11章69条,并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形式,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与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独家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这是关于企业如何建立年金计划的文件,而《办法》与其是“兄弟篇”,它们同时自5月1日起施行。但因为《办法》中规定了很多如何管理运作年金的操作性细节,因此更为市场关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中国所确立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的第二根支柱。
与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行有所不同,建立企业年金有三点要求:一是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企业年底向职工发放的奖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其功能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企业而言,拥有一套良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作为招贤纳才的人力资源工具;对于资本市场,企业年金还可以推动市场的发展。
谈及这个历时五年论证与讨论,经“逐条逐字解决”才得以出台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的评价是,《办法》“吸收了全球最先进理念以及国外主导趋势和模式”,并“就年金市场的准入标准、监控标准和治理结构建立了框架与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应属于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养老保险体系。《办法》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这样阐述《办法》的意义。
谁对企业年金负责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劳动部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初步确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同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立了四项新的政策要点: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这份被认为具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里程碑”意义的国务院42号文,首次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这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对于养老保障制度重新定位。“42号文件是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此外还给出了一个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孙建勇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
但是,当年的42号文毕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涉及企业年金的文字不过几百字,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年金的实际运作论述粗略。此次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年金的定位、意义、操作模式、监管方法等作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
孙建勇解释说,原来政府一直将企业年金归为社会保险范畴,认为其属于基础保险。照此设计,它应由国家承担责任并提供保障。但随着近10年的摸索,“我们认为企业年金更是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制度,而不是国家的制度;同时,它也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不是买和卖的关系。”因此,“在性质上,它既不姓‘社’(社会年金),也不姓‘商’(商业保险),而是姓‘企’(企业年金)。”
孙建勇认为,如此规范非常重要。把属于企业计划的企业年金独立出来,国家在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外,将不直接承担管理运营的风险。企业年金的制度格局将是“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建立和管理,政府监管”。
根据规定,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设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事先确定每期的缴费金额或比例,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基于此,参与计划的职工的退休金并不确定,其保险金给付水平将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
在此次《办法》之前,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会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均没有对企业年金的缴费率、缴费年限、领取时间和领取年限作出明确限制。于是,利用企业年金为职工“谋福利”、为企业经营者“创收”就显得简便而易行。此次《办法》则明确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这是第一次设立最高缴费额或者最高缴费占工资比例,以限制雇主为不同计划参加者提供不同程度退休金的能力。
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年金负责人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这种上限规定,好像可以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实际上很难起到调整员工收入分配的功能,不知以后限制能否取消。
建立制衡机制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和合理的治理结构。《办法》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三是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相互制衡的制度。
中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现行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无论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上,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并且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但经验表明,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影响基金安全和投资效益,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此次《办法》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将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孙建勇司长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了一条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其中“精心设计”的重要部分就是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贯彻了“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根据这样的约束,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将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的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如此一来,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公司的新机会
企业年金已经运行和发展了10多年,但是,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总人数仍相对较少。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专家介绍,目前中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还不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
不过,企业年金已显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0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积累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而到2002年底,总量已达260亿元,年金类业务保费收入达到380亿元。
据了解,除了刚刚出台的《办法》,《企业年金管理运作规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等均将陆续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体系将基本形成。专家分析,伴随着相关法规的发布,未来企业年金将呈现迅速增长状态,如此巨大的发展空间自然令市场趋之若鹜。据了解,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大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民营管理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筹备进入年金管理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退休金还是养老金,均是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国外基金公司中,这占了30%~40%的比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总监郑文祥表示,企业年金虽然鼓励社保经办机构参与,但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基金公司并不能做有关业务。他告诉记者,南方基金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做有关课题的研究,“当时也有企业让我们帮其做投资,可我们没有资格做。但我们相信将来肯定是可以做的。”
郑文祥告诉《财经》,公司内部已开始准备工作,包括建立专门的部门。其所在的部门名称已由“专户理财二部”,改为“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人员也开始配备。“《办法》出台后,我们获得了一个崭新的业务机会和一个崭新的市场。从长远来讲,这会是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收入来源。”他说。
此外,按照WTO的规定,市场开放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也可以参与企业年金的市场竞争。在此次《办法》中,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准入资格的条件之一,就已放宽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相关法人或机构。
建立倡导新型保障文化
目前,一些大型行业、企业集团如海尔、广核电、南方航空公司等大型企业,已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年金。但从总体上来看,“一般都是好企业才做企业年金,只有效益好的企业才会参加。”郑文祥告诉记者。
就地方而言,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大连等城市均已建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2002年1月,深圳市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事业法人的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前身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1997年起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直属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该中心至今已建立企业账户530个,员工个人账户35000个,受托管理资金4亿多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高松凡告诉《财经》,招行的企业年金从1998年开始运作,当时主要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计划来实施。建立初期投资渠道非常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采用完全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积累模式。2000年,招商银行成立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2004年2月管理委员会正式改组为企业年金理事会;2003年5月在管理办公室基础上组建了专门的企业年金业务部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并开始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
高松凡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具有许多‘初期特色’,从计划设计、管理模式、投资运营到经办机构的运作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在这种没有强制性资格认定、信息披露和审核监管的体系下,其风险是非常高的。”他表示,新出台的《办法》非常重要,它确定了企业年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是受托管理模式,而非保险模式,这就为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奠定的基础,同时也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预见,企业年金制度在给金融机构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必将促进各机构内部的变革。
高松凡表示,对于较早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产品设计、管理模式、管理系统设计等方面将面临较大的变化,而目前的部分保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只能作为企业年金的一种投资品种,而不能作为一种管理运作模式。
据记者了解,这种存于保险公司的年金,其实是一种返还型保险产品,通常是企业从自己的福利基金中拿一部分钱为自己的员工购买该类保险产品。这种运作并不能起到退休保障的作用,因为企业替职工购买了投资联结险后,几年内又把这部分收益返还给了企业职工,只是使员工增加了一部分福利而已。
对于企业年金的意义,孙建勇司长认为,它势必完善中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体现了一种新型的保障文化”。在这样一种保障文化中,国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维护适度的社会公平;企业提供企业福利制度,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个人则须明确自我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专家认为,以前单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使政府包揽了养老保障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抑制了企业保障责任,窒息了个人自我保障的动力,挤压了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使政府养老保障责任从无限转变为有限,有利于还原企业保障职能,解决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剥离国企养老保障功能与减少政府责任的矛盾。
与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独家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这是关于企业如何建立年金计划的文件,而《办法》与其是“兄弟篇”,它们同时自5月1日起施行。但因为《办法》中规定了很多如何管理运作年金的操作性细节,因此更为市场关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中国所确立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的第二根支柱。
与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行有所不同,建立企业年金有三点要求:一是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企业年底向职工发放的奖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其功能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企业而言,拥有一套良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作为招贤纳才的人力资源工具;对于资本市场,企业年金还可以推动市场的发展。
谈及这个历时五年论证与讨论,经“逐条逐字解决”才得以出台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的评价是,《办法》“吸收了全球最先进理念以及国外主导趋势和模式”,并“就年金市场的准入标准、监控标准和治理结构建立了框架与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应属于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养老保险体系。《办法》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这样阐述《办法》的意义。
谁对企业年金负责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劳动部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初步确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同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立了四项新的政策要点: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这份被认为具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里程碑”意义的国务院42号文,首次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这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对于养老保障制度重新定位。“42号文件是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此外还给出了一个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孙建勇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
但是,当年的42号文毕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涉及企业年金的文字不过几百字,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年金的实际运作论述粗略。此次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年金的定位、意义、操作模式、监管方法等作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
孙建勇解释说,原来政府一直将企业年金归为社会保险范畴,认为其属于基础保险。照此设计,它应由国家承担责任并提供保障。但随着近10年的摸索,“我们认为企业年金更是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制度,而不是国家的制度;同时,它也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不是买和卖的关系。”因此,“在性质上,它既不姓‘社’(社会年金),也不姓‘商’(商业保险),而是姓‘企’(企业年金)。”
孙建勇认为,如此规范非常重要。把属于企业计划的企业年金独立出来,国家在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外,将不直接承担管理运营的风险。企业年金的制度格局将是“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建立和管理,政府监管”。
根据规定,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设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事先确定每期的缴费金额或比例,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基于此,参与计划的职工的退休金并不确定,其保险金给付水平将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
在此次《办法》之前,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会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均没有对企业年金的缴费率、缴费年限、领取时间和领取年限作出明确限制。于是,利用企业年金为职工“谋福利”、为企业经营者“创收”就显得简便而易行。此次《办法》则明确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这是第一次设立最高缴费额或者最高缴费占工资比例,以限制雇主为不同计划参加者提供不同程度退休金的能力。
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年金负责人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这种上限规定,好像可以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实际上很难起到调整员工收入分配的功能,不知以后限制能否取消。
建立制衡机制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和合理的治理结构。《办法》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三是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相互制衡的制度。
中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现行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无论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上,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并且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但经验表明,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影响基金安全和投资效益,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此次《办法》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将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孙建勇司长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了一条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其中“精心设计”的重要部分就是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贯彻了“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根据这样的约束,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将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的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如此一来,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年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公司的新机会
企业年金已经运行和发展了10多年,但是,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总人数仍相对较少。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专家介绍,目前中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还不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
不过,企业年金已显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0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积累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而到2002年底,总量已达260亿元,年金类业务保费收入达到380亿元。
据了解,除了刚刚出台的《办法》,《企业年金管理运作规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等均将陆续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体系将基本形成。专家分析,伴随着相关法规的发布,未来企业年金将呈现迅速增长状态,如此巨大的发展空间自然令市场趋之若鹜。据了解,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大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民营管理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筹备进入年金管理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退休金还是养老金,均是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国外基金公司中,这占了30%~40%的比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总监郑文祥表示,企业年金虽然鼓励社保经办机构参与,但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基金公司并不能做有关业务。他告诉记者,南方基金早在2001年就已开始做有关课题的研究,“当时也有企业让我们帮其做投资,可我们没有资格做。但我们相信将来肯定是可以做的。”
郑文祥告诉《财经》,公司内部已开始准备工作,包括建立专门的部门。其所在的部门名称已由“专户理财二部”,改为“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人员也开始配备。“《办法》出台后,我们获得了一个崭新的业务机会和一个崭新的市场。从长远来讲,这会是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收入来源。”他说。
此外,按照WTO的规定,市场开放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也可以参与企业年金的市场竞争。在此次《办法》中,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准入资格的条件之一,就已放宽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相关法人或机构。
建立倡导新型保障文化
目前,一些大型行业、企业集团如海尔、广核电、南方航空公司等大型企业,已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年金。但从总体上来看,“一般都是好企业才做企业年金,只有效益好的企业才会参加。”郑文祥告诉记者。
就地方而言,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大连等城市均已建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2002年1月,深圳市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事业法人的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前身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1997年起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直属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该中心至今已建立企业账户530个,员工个人账户35000个,受托管理资金4亿多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高松凡告诉《财经》,招行的企业年金从1998年开始运作,当时主要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计划来实施。建立初期投资渠道非常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采用完全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积累模式。2000年,招商银行成立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2004年2月管理委员会正式改组为企业年金理事会;2003年5月在管理办公室基础上组建了专门的企业年金业务部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并开始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
高松凡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具有许多‘初期特色’,从计划设计、管理模式、投资运营到经办机构的运作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在这种没有强制性资格认定、信息披露和审核监管的体系下,其风险是非常高的。”他表示,新出台的《办法》非常重要,它确定了企业年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是受托管理模式,而非保险模式,这就为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奠定的基础,同时也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入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预见,企业年金制度在给金融机构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必将促进各机构内部的变革。
高松凡表示,对于较早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产品设计、管理模式、管理系统设计等方面将面临较大的变化,而目前的部分保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只能作为企业年金的一种投资品种,而不能作为一种管理运作模式。
据记者了解,这种存于保险公司的年金,其实是一种返还型保险产品,通常是企业从自己的福利基金中拿一部分钱为自己的员工购买该类保险产品。这种运作并不能起到退休保障的作用,因为企业替职工购买了投资联结险后,几年内又把这部分收益返还给了企业职工,只是使员工增加了一部分福利而已。
对于企业年金的意义,孙建勇司长认为,它势必完善中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体现了一种新型的保障文化”。在这样一种保障文化中,国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维护适度的社会公平;企业提供企业福利制度,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个人则须明确自我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专家认为,以前单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使政府包揽了养老保障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抑制了企业保障责任,窒息了个人自我保障的动力,挤压了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使政府养老保障责任从无限转变为有限,有利于还原企业保障职能,解决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剥离国企养老保障功能与减少政府责任的矛盾。
(z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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