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则构建现代企业财管制度
彰显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刚认为,《通则》整体上对国家利益保护更加全面,对企业职工和中小股东利益更加关注,并加大了技术创新扶持力度。
《通则》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政府投资等五类财政资金的处理方式。比如,《通则》规定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但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
分析人士指出,《通则》列举的五种方式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财政支持企业的各种类别,有效地保护了“政府股东”的权益。
何培刚说,从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保护。比如,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 他解释说,这表明土地作为国家资源应参与到企业经营的收益分配中,“白用国家土地,滥用国家土地”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项政策对拥有大量国有土地资源的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助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目前,尽管我国的企业管理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多数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不健全,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另外,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财务信息不准确,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为了保证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财务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国家将通过《通则》对企业的财务制度提供指引,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规范和财务信息管理的作用。而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业内专家表示,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财务通则,与14年前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相比“脱胎换骨”。《通则》中涉及的很多具体财务规定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相关条例“趋同”也表明,企业财务管理有了共同的“倾向”―――今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还是参照执行通则的非国有企业,都应该有共同的财务语言和财务环境。
规范与扶持并举
“该规范的行为要在《通则》中规范起来,该给予企业的优惠也要明确”,一位参与准则讨论的专家如是说。
《通则》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分析人士认为,这项规定明确了只要是履行本企业职务行为,要是用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的业务所产生的都是企业履行行为,或者是用企业的名义去承揽的业务都是企业的行为,避免了“借企业之名,行私利之实”导致掏空企业的现象。
何培刚认为,《通则》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很大。《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他说,允许集团公司合并使用整个集团的研发费用,将改变目前很多企业在研发时“撒胡椒面”的状况,有助于企业集中财力攻克技术难关。 (中国证券报 周明 2006-12-12)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刚认为,《通则》整体上对国家利益保护更加全面,对企业职工和中小股东利益更加关注,并加大了技术创新扶持力度。
《通则》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政府投资等五类财政资金的处理方式。比如,《通则》规定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但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
分析人士指出,《通则》列举的五种方式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财政支持企业的各种类别,有效地保护了“政府股东”的权益。
何培刚说,从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保护。比如,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 他解释说,这表明土地作为国家资源应参与到企业经营的收益分配中,“白用国家土地,滥用国家土地”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项政策对拥有大量国有土地资源的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助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目前,尽管我国的企业管理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多数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不健全,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另外,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财务信息不准确,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为了保证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财务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国家将通过《通则》对企业的财务制度提供指引,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规范和财务信息管理的作用。而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业内专家表示,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财务通则,与14年前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相比“脱胎换骨”。《通则》中涉及的很多具体财务规定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相关条例“趋同”也表明,企业财务管理有了共同的“倾向”―――今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还是参照执行通则的非国有企业,都应该有共同的财务语言和财务环境。
规范与扶持并举
“该规范的行为要在《通则》中规范起来,该给予企业的优惠也要明确”,一位参与准则讨论的专家如是说。
《通则》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分析人士认为,这项规定明确了只要是履行本企业职务行为,要是用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的业务所产生的都是企业履行行为,或者是用企业的名义去承揽的业务都是企业的行为,避免了“借企业之名,行私利之实”导致掏空企业的现象。
何培刚认为,《通则》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很大。《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他说,允许集团公司合并使用整个集团的研发费用,将改变目前很多企业在研发时“撒胡椒面”的状况,有助于企业集中财力攻克技术难关。 (中国证券报 周明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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