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8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构造和谐社会”的要求。2005年12月30日,谢旭人局长签发了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好总局的文件精神,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脱钩改制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14号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要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收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复杂,税收征管力量不足与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的矛盾突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降低遵从成本,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鉴证;
5、技术开发费扣除的鉴证;
6、工效挂钩工资清算的鉴证;
7、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
8、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
9、个人所得税及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证;
10、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征管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鉴证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三)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
2、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
3、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4、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5、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7、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
8、较大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关于本条第8款“较大规模企业”的规模由各地根据征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四)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和执业质量的监管。
当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监管的组织还不完善,监管力度还不能满足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需求,个别地区管理出现断层,少数地区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地区执业质量监控有待加强。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和执业质量的监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14号令明确了省国税局、地税局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委托,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
按照总局的要求,解决管理断层、工作脱节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我省省辖市国、地税局在征管处配备专人(名单在收到文后一个月内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负责对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行政监管。其具体职责是:了解掌握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开展年检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准入管理、等级划分和有关社会公告事宜;协助做好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的有关工作;协助举报案件的调查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和14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省局将把这项工作作为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三)加强对执业行为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内部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行为。要加强指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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