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成效显著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一年多来,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了解,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车辆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国税局分别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
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税局在使用环节征收。
由于机动车辆各环节的税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征收,在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措施施行之前,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导致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考虑到各环节征收的各税种的客体同为机动车辆,而且税务机关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有合作关系,前后征税环节都有凭证可查。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该通知,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在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管理的办法,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
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措施的执行,有效遏制了企业不规范开票行为,提高了增值税征管质量。“一条龙”管理通过车辆税收各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各部门协调配合,已经初步形成“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管理模式,通过企业纳税申报、采集数据比对、异常发票结果处理,加强了对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的征收管理。目前,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已全部纳入国税机关管理监控范围。
通过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为趋向规范,销售商为偷逃增值税、车主为少缴车购税而故意少开发票、低开发票、一车多票的现象得到初步遏制。由于将异常发票纳入管理系统,纳税评估和稽查部门有针对性的日常检查,对有偷逃税动机的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一条龙”管理措施施行以来,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一些地区针对采集的车辆信息数据线索,选择部分异常信息比较集中的摩托车生产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对象,利用基础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广州市国税局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经核查,查出1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存在少报销售收入情况,合计少报车辆27378台,少报销售收入5875万元,应补缴消费税583万元,应补缴增值税386万元。针对今年以来陆续查出部分企业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该局又统一组织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纳税情况自查,有11户企业补报车辆18400台、销售收入3448万元,补缴增值税579万元、消费税343万元。
另外,杭州市滨江区国税局对浙江中南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2004年~2005年生产、销售和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采集的车辆信息线索,按照车辆VIN码使用、编码情况、合格证使用情况,对企业生产销售、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实地核对,计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722.9万元,补缴增值税122.9万元、消费税72.3万元。
“一条龙”管理措施的施行,使税源管理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税源监控力度加大。一些地区通过实行“一条龙”管理,及时掌握了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销售的详细情况,尤其是掌握了非正常销售车辆的具体原因,为堵塞税收漏洞、分析机动车行业销售规律提供了可靠依据。一些地区反映,实行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销(主要经销摩托车)户的销售起到了有效的监控作用,及时发现了个体“双定”业户存在的低报销售额问题。基层国税机关及时通过查账征收的方式,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促进了增值税税收的增长。
今年以来,随着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开具发票行为的逐步规范,一车多票、少开票现象大幅减少,有效地促进了车购税收入的增长。据统计,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车购税累计征收613亿元,同比增长23.7%。今年前11个月,安徽、浙江、山东、江西、河南、陕西、宁夏增长幅度均超过30%。经济增长、购买力增强固然是车购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取得的成效也成为车辆购置税收入增长不可或缺的因素。
与此同时,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征管水平也得到提高。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突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了涉税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整合了资源。对一种产品涉及的各类间接税全环节、全过程的协同管理体现了税收征管的综合管理效能,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税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各税种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方式,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
200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在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针对一些地区目前对“一条龙”管理的理念的理解不够深入,税源管理部门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比对层面,局限于就异常发票审异常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今年6月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充分利用车购税征收环节采集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和异常发票信息,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开展增值税、消费税税评估工作。同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还起草了《机动车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评估办法》,目前办法正在修改过程中。
针对“一条龙”管理工作中人工采集数据量大、差错率高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完成了模块二中机打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作,从8月1日起,已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目前,机动车经销商已全部实现机打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条龙”数据采集质量明显提高。下一步,还将继续开发完成统一发票防伪税控、数据扫描还原功能的开发,减少人工录入数据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减少采集数据差错率。
针对目前车购税征管系统落后,“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完成升级版的修改工作。同时,新版车购税征管系统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完成,测试工作正在实地运行,新系统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完成推广工作,以确保车辆税收“一条龙”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实施。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还计划与公安部进行协调沟通,取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尽早实现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
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是将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对同一产品实施全过程协同管理的首次尝试。它对于今后进一步探索整合现有征管资源,运用相关税种的内在关联机制,加强税收控管、提升综合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逐步完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不断探索税收管理的新经验和新思路。
(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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