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村村通”享受三年税收优惠
昨日,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广播电视村村通相关单位自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享受为期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突出问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简称“村村通”)。
目前,该工程使全国已通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大大提高了我国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
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民居民用户取得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明确了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海南经济报 2007-2-5)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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