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转发《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苏人通[2004]72号
关于转发《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考试管理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承担。各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市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04年12月底。
(二)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4月20日至5月10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报考人员须填写《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并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管理部门签章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比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渠道,携带学历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到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各布汇总表及个人材料经所在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会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会计考办。在宁省属单位直接到省会计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省直报名须知另发)。电话:025-83633203。
(五)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六)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转发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七)省人事职称部门和省财政会计部门将根据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度的使用标准,该标准仅在本年度评审中有效。
四、评审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进行。各市及有关单位将取得合格证或成绩达到省定标准人员的相关评审材料按现行程序和渠道报省财政厅,具体时间另定。
(二)今后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或成绩达到省定标准者,方可参加评审。
五、考试收费标准
2004年度暂参照苏价费函[2002]72号标准,每人收取110元。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200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将正常开展。符合《资格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可不参加考试,按省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申报评审。自2005年起全省统一实行考评结合。
(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通过考评取得的高级会计师资格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期间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考试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个地区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试点考试工作中,各地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联系人:申月 胡兴国 魏晓惠
联系电话:68553026 68552544 84214781 68552546(传真)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2月13日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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