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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后续教育,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本准则所称的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积极引导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以增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的内部审计(师)协会,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后续教育。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后续教育内容,选择适当的后续教育形式。

  第六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当明确划分其在后续教育中的职责与权限,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后续教育。

  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也可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为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后续教育情况,确保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后续教育应当讲求实效、学以致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四)会计理论与方法;

  (五)信息技术理论与应用技术;

  (六)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

  (七)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九条 后续教育应当区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助理人员三个层次,突出重点、按需施教。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及其最新变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企业流程再造过程中的作用及其最新发展,内部审计章程拟订,审计关系处理与协调,审计管理案例,组织文化与政策,以及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有关理论和实务等;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独立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经济管理理论,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制定,审计评价标准解读和选择,审计报告撰写与提出,审计案例分析,审计助理人员监督和指导,人际关系沟通等;

  (三)审计助理人员应当学习和研究参与完成一个审计项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内部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审计基本理论与技术方法,计算机基础知识,逻辑推理,相关人际关系沟通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培训是后续教育的主要方式。一般应当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及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及考察活动;

  (三)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召开的专业会议及经验交流;

  (四)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五)参加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自学是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方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办的网络教育;

  (二)参加由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

  (三)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五)个人专业学习和实务研究;

  (六)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审计协会实施的有关培训活动实行年度认证制,认证工作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后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后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三)制定全国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提出教学大纲;

  (四)组织全国后续教育教材的开发、评估、推荐;

  (五)组织全国后续教育活动;

  (六)组织全国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七)指导、督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三)制定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设置教学内容;

  (四)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教材的评估、遴选;

  (五)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活动;

  (六)组织管辖范围内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七)指导、督促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授权,也可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

  (一)具有承担后续教育工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后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后续教育任务,保证后续教育质量。

  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在组织后续教育前,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送相应授权协会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遴选、教师情况、考核形式、质量控制办法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支持、督促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本单位(部门)业务技术培训,如需申请确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当提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条件、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来源、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学员满意度和质量监控措施等。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检查、考核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情况;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检查、考核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检查,并如实填报本单位(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与考核的标准,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学习的时间计算,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后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标准是:

  (一)属本准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按设定的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二)属本准则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协商后,确定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三)属本准则第十条第(一)项的,其设定的学时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定;

  (四)属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评估后,确认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五)属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按每千字2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六)荣获省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的,当年按20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七)取得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级执业资格的,当年按2 0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休产假的;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形的内部审计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证明,报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确认。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证书》。

  后续教育情况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以及教师的姓名、职称(职务)和累计培训学时等。

  第二十一条 除本准则第十九条列示的情形外,内部审计人员未能提供其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考核未予通过的内部审计人员,其所在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后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后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年检;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作出或建议作出吊消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丧失组织后续教育条件的,由相应授权协会收回其组织实施后续教育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无故未按规定提供后续教育机会和条件、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受理其申请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评比,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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