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备考资料: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业管理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并经发包方同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以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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