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备考:易混易错知识点(12)
【提示四】委托加工物资涉及到增值税与消费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而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其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即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不能抵扣。
2.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继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扣其应缴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1)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则支付的加工费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加工费+进项税额+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则支付的加工费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加工费+进项税额+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五】如何区分“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和“应付利息”
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在计提利息时需要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例题5?计算分析题】B企业于2009年7月1日发行三年期、到期时一次还本利息、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发行面值总额为40 000 000元的债券。该债券按面值发行。B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 000 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40 000 000
2009年6月30日,B公司计提该债券的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3 200 00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 200 000
【解析】由于该债券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以在计提利息时需要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解释】考试时通常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一致。
【相关连接1】分期付息债券,计提利息不增加应付债券的账面余额,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计提利息增加应付债券的账面余额。
【相关连接2】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与应付债券相同【提示六】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解释1】注意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一律是3%。(2010年新变化)
【解释3】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货物的价格通常为含税价格,而计算应交增值税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所以应当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之后计算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
【解释4】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答案】√
【解析】42400/(1+3%)×3%=12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