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七)
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七)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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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 自制
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记账凭证编制要求:除了部分转账以及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后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2.分类
(1)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2)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一次性原始凭证、累计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
(3)按照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不同,可分为:款项收付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等。
3.原始凭证的内容
(1)凭证的名称(如,吉林省饮食行业专用发票);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员姓名;
(4)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5)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金额
4.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强调签字、盖章等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
5.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以确认实物已验收入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错误严重)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错误不太严重)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6.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