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考点(十一)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例题•判断题】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答案]错
2. 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3.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例题•单选题】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的支票为(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答案]C
【例题•多选题】可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A.现金支票
B.转帐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答案]AC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与银行汇票区别,无收款人名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答案]对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1)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例题•单选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为付款地。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出票地
[答案]A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