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会计资格
会计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单选)
(一)会计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链接】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提示】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需要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二)会计资格的取得
1.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被依法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3.会计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等)
4.会计资格证书的取得(了解)
(三)会计资格证书管理(全国有效,属地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注意】离岗备案时间为6个月,不是180天。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对象:取得并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点:
(1)针对性——人群
(2)适应性——内容
(3)灵活性——方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多选)
(1)会计理论
(2)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4)技能训练
(5)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1)形式
接受教培训和自学两种
(2)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