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会计《电算化》第三章第二节核算软件基本要求考点(一)
第二节 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会计法
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2.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3.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4.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5.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GB/T19581—2004《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7.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改变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环境,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一)初始数据输入
在会计账套启用之前,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进行初始化设置。
(二)输入原始凭证
1.输入记账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
输入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与输入的记账凭证相应金额不等时,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
在对已经输入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输入的记账凭证通过审核或登账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2.记账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予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账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3.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账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账后,若原始凭证确需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账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
(三)会计核算软件输入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2.在输入记账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
(2)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当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时,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尚未记账的记账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
(7)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具有权限控制功能。
(四)会计核算软件审核、修改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采用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2.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当经审核确认后生成记账凭证。
3.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即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分别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5.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也应该给出前面要求的各项提示。
(五)会计核算软件对处理外币核算业务的相关要求
1.适用于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会计核算软件, 应当提供输入有关外国货币凭证的功能。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还可以在初始化功能中提供选择记账本位币的功能。
2.采用统账制核算外国货币的会计核算软件, 应当提供在当期外国货币业务发生期初和业务发生时,输入期初和当时的外汇牌价的功能。记账凭证中外国货币金额输入后,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立即自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