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 | 100 | 60 |
经济法 | |||
财务会计 |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名称 | 报考科目数量 | 报名人数 | 实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注册资产 评估师 | 五科 | ||||
四科 | |||||
合计 |
注:表中“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