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应试指导: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缴纳范围,即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境内是指销售的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境内。具体内容为:
(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即接受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修理修配是指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的劳务。
(3)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首先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要输
入境内,都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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