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员考试辅导:托收结算方式
一、含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通俗地说法,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出票人也称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Drawer)。
此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三、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商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见票后45天付款交单,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日本某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并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由于日商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公司直接向日商索取款项。对此,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
远期D/P中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
进口方开立的保函;
由出口指示,后果由其负责;
若代收行主动,后果由其负责。
四、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劣程度
(一)优点
手续简便,迅速
收费比较低廉
(二)缺点
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如果进口商违约,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商业信用“ 。
(三)在托收结算的运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风险
资信调查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
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健全对合同的科学管理和检查制度,等等 五、合同的托收条款
1、D/P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D/P after sight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单。
3、D/A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 承兑后交单。
案例1: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定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分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 30天。出口方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案例3]
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 60天到D/A 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 180天的信用条件。199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2000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2000年11月,B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马上汇款。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200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为我进出口公司及时申请了债券,尽力争取把其损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3倍,且该公司90%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言而喻,我进出口公司将蒙受巨大的坏帐损失。
[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一笔海外应收帐款没有及时收回的时候,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坏帐损失,即使对方的信用状况较好,有时候,遭受这种风险的可能也在所难免。
通过大量的拖欠案例,我们发现客户在破产前会有一些迹象,请进出口企业注意观察征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测试加以防范。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通俗地说法,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出票人也称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Drawer)。
此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三、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商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见票后45天付款交单,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日本某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并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由于日商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公司直接向日商索取款项。对此,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
远期D/P中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
进口方开立的保函;
由出口指示,后果由其负责;
若代收行主动,后果由其负责。
四、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劣程度
(一)优点
手续简便,迅速
收费比较低廉
(二)缺点
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如果进口商违约,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商业信用“ 。
(三)在托收结算的运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风险
资信调查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
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健全对合同的科学管理和检查制度,等等 五、合同的托收条款
1、D/P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D/P after sight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单。
3、D/A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 days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 承兑后交单。
案例1: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定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分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 30天。出口方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案例3]
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 60天到D/A 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 180天的信用条件。199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2000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2000年11月,B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马上汇款。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200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200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为我进出口公司及时申请了债券,尽力争取把其损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3倍,且该公司90%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言而喻,我进出口公司将蒙受巨大的坏帐损失。
[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一笔海外应收帐款没有及时收回的时候,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坏帐损失,即使对方的信用状况较好,有时候,遭受这种风险的可能也在所难免。
通过大量的拖欠案例,我们发现客户在破产前会有一些迹象,请进出口企业注意观察征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测试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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