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一、报名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2013年青海省所辖县(市、区)均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名条件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
1.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2.凡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但必须由所在学院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格式证明在报名时无需提交,但在资格申请时需提交格式证明原件。
3.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应出具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可在本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二、学历证书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成人高等学校、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
(三)凡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四)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和本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经司法部同意,2013年青海省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现场确认。凡在本省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6月16日至7月5日,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流程。
凡在本省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信息填报、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报名电子照片【照片要求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需jpg格式,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大小为40KB ≤ 文件大小 ≤ 100KB,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佩戴首饰,不得是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此报名电子照片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资格证书唯一提供和使用的照片。
4.网上支付报名费。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青海省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费,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报名费。根据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04年国家司法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函〔2004〕99号)规定,2013年青海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每人应当交纳报名费25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纳报名费后才最终完成报名。需领取报名费发票的考生,于2013年10月15日至25日(周末除外)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信息提示,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的密码,用于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等。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5.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本省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6.报名人员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7.对于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供补办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8.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古文、藏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考生请选择相应省份报名。四、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在9月1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19日晚20时至9月2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应当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本公告在司法部网站、青海司法行政网等发布。
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事项,可向本省各州(市、地)司法局咨询,咨询电话:
青海省司法厅:(0971)8247946
西宁市司法局:(0971)6142492、6117090
海东地区司法局:(0972)8612331
海西州司法局:(0977)8227961
海南州司法局:(0974)8512837
海北州司法局:(0970)8643142
黄南州司法局:(0973)8725285
果洛州司法局:(0975)8383906
玉树州司法局:13649760166
厅政治部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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