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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讲义:主管与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与管辖司考命题考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   

  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4条)?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

  第一、两者适用的案件范围;

  第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三、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四、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

  3、管辖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意见34条、35条)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应移送管辖。(意见33条)

  二、指定管辖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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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0:4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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