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
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
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
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