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重点(3)
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当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以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例如,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代码“600000”。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买入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
卖出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 |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债券质押式回购 | 100手或其整数倍 | 10张或其整数倍 |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1000手或其整数倍 |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优点是: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
缺点是: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市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2.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
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
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有形席位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
无形席位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
注意:境外投资者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
3.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三)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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