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财税改革的四维取向
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道路。从宏观上看,全会再次强调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而且将财政的作用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全会的公报看,充分彰显了领导集体的改革意识和攻坚决心。就财税领域而言,下阶段至少要在四个方面做好文章。
第一,公报提出,要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重提“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当说,这突出表现了中央对政府间财权、事权配置的改革意图和路径取向。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上,尤其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存在突出的“事权下沉、财权上收”现象,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承担了大量的支出任务,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保障。这种情况下,中央的积极性自然是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却很难得到激发。欲破此局,要害就在于明确界定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具体来讲,目前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深入推进分税制改革,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分权;二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尤其是充实基层政府的财力,现阶段依法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财税立法权,但财税收益可考虑适当倾斜;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四是财政分权要树立法治思维,在法律层面进行,从而降低寻租空间。
公报中关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提法非常新,以前都是讲“财力(权)和事权相匹配”。两相比对,公报的新提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强调“财政支出”的“事权”二者之间的匹配,强调“事”和“财”的统一,要干什么事就配套多少资金,凸显对公共财产的治理;其二,强调权责相适应、有权必有责的思想;其三,将事权前置,彰显对“明确事权”的强调。
第二,公报指出,要透明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结合贯穿公报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精神,其着力构建的现代预算制度,本质上是指处理好两对基本关系的预算制度。其一,预算权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配置,现阶段,从预算的编制、审批,到执行、决算,行政机关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立法机关很难通过预算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加以制约和监督,下阶段应考虑加强各级人大在预算权配置中的地位;其二,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预算活动不应仅是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领域,同时应该是社会公众由此监督政府活动的有力武器,法治昌明的国度,预算向全社会公开,任何个体、组织均可获取,并以此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
第三,公报中强调,要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从公报的提法看,突出强调一个“稳”字,耐人寻味。我们看来,这是在强调税制改革“由点及面”的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改一个”的路径取向。就当前而言,“营改增”从交通运输和若干现代服务业扩大到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并推广到全国,稳步扩大房产税试点,提高资源税税率等,应当是现下应着力推进的税制改革项目。此外,公报中“完善税收制度”的提法,其实还蕴含着一层意思:无法可依的税种,要制定法律规范;不合时宜的税法制度,要优化更新。
第四,公报中有关财税改革的表述,多带有“制度”字样,同时明确提出“完善立法”,两相结合,彰显出中央在财税领域的一个重要动向:提升财税领域的法治化程度。今年初以来,人大代表提出“设税权”回归人大,社会各界纷纷响应,此番三中全会的公报明确提出要完善立法,相当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呼声的积极回应。公报中还提出要建设法制中国,财税领域既关系到政府间权力划分这样的宪法性事项,又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当然,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步伐应该稳健一些,首先可考虑在完善税收制度时,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制定新税种法,之后适时修改现行低位阶税法规范,不失时机地将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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