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应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制度。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退税的范围、方法、计税依据、退税率等作了统一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现行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包括两大类,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二是无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目前仅指内资生产企业。
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要求。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这里主要介绍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这四个条件是:
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退税必须以征税为基本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存在退税问题。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个人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货物、不作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通常是指“两单、三票”。
两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三票是指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商业流通企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商业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提供)和出口发票,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
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该方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⑷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除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退税和免税两种办法。即一是对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来料加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税额的依据和标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三种情况:
⑴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⑵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
退税计税依据=────────────────
1+征收率
上述征收率,供货企业是工业企业的为6%;是商业企业的为4%。。
⑶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的依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增值税退税率。到2000年我国形成了17%、15%、13%、6%、5%共5档增值税退税率。目前执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规定如下:(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棉纱、棉布退税率为17%;(2)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和服装、棉纱、棉布以外的纺织原料以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3)法定征税率为17%的其他货物、农产品以外法定征税率为13%的货物以及煤炭、棉花的退税率为13%;(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不包括棉花)外为6%;(5)棉花以外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若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按征税率计算出口退税额。
但是,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欠退税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给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三是有损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商投资。对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方案是:
(1)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5)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2、消费税退税率。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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