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二)
51、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怎样申报?
答: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申报录入时,加工费部分录入出口成品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录“0”,进项金额录入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备注栏录WT+编号,这样保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数量一致。
5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后,不得擅自调整申报的数据或抽回有关的凭证资料。具体如下:三张申报表、出口凭证、进货凭证、申报软盘三张申报表:(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凭证:出口货物退税出口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1)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5)远期收汇证明(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
进货凭证: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清单或特定货物的普通销货发票;(4)对进货进行分批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5)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主要指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进口料件海关实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软盘: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53、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出口应如何申报?
答:如一张税票上的购进货物不在同一年度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法的原则,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对进货进行分批时,必须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进行。
5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税种:根据申报的专用税票的种类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则录入V,消费税税票则录入C。
●进货凭证号:(1)如果进货凭证是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则录入规则是:4位缴款书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对于2000年以前版的专用税票,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00年及以后的专用税票,需把括号内6位专用税票批号中的年份前两位去掉后录入,保证录入的是4位缴款书批号;(2)如果进货凭证是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则录入规则是: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如果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则录入规则是:PT+普通发票号码;(4)如果进货凭证是分批单,则录入规则是:FPD+分批单号码+2位项号。
●供货方税号:根据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录入。
●开票日期: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开票日期为准录入。
●商品代码:按同一关联号下对应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此名称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有可能会不完全一致。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进货数量: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进货凭证上的购进数量,对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代码库中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计量单位将进货凭证上的数量折算后录入。对于委托加工货物,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计税金额: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所列明的进货金额或消费税计税金额录入,对于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的,需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录入,换算公式是:计税金额=普通发票上含税金额/(1+征收率)。
●单价: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计算公式是:单价=计税金额/数量。
●法定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也可以人工录入,人工录入时根据进货凭证上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录入,录入小数,如增值税税率是17%的则录入0.17;如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税率是10%,则应输入0.1000。
●征收率:属增值税的:根据进货凭证上的征收率分别录入。属消费税的:征收率等于法定税率。
●实缴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征收率。属消费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或进货数量)×征收率。
●退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可以人工修改,一般情况下,退税率不能大于法定税率。
●可退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属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实缴税额。可退税额可以人工修改。
●备注:如属委托加工,则备注栏录入“WT+编号”,同时数量录入0;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5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等凭证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一个报关单号只能出现在一个关联号内,即出口数据不可以分批申报。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税种:出口数据的税种系统自动默认是V,且不能修改。
●出口发票: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出口发票指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日期: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录入或代理出口证明上的‘离境日期’录入。
●报关单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号’情况下,必须录入。
●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委托出口时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
●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
●美元汇率:根据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录入。
●人民币金额:计算机自动产生(美元离岸价×美元汇率)。
●核销单号:按外管局统一的核销单编号录入,号码长度为9位。此项指标在无‘远期收汇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远期收汇证明:根据外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的证明编号录入。此项指标在无‘核销单号’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56、出口货物进货凭证号码应如何确定?
答:进货凭证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4位缴款书批号+7位缴款书字轨号+2位项号(共13位)。对于2000年以前的专用缴款书,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00年以后的缴款书,需把括号内6位批号的年份前两位去掉,保证录入的是4位批号;(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FPD+分批单号码(4)普通发票:PT+普通发票号码5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按照录入商品代码后自动生成的标准计量单位折算进货。
58、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5)出口数据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出口数据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7)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的进项数据与出口数据对审。
59、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等。
(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进项数据的专用税票号码在总局下发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金额一致等。
(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等。
(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出口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60、出口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备案?
答: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1)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2)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61、外贸企业对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答:在清算期内,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而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外贸企业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清算期当年6月3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申报的所属期一律视为第“13”个月,即所属期录为“××××13”。
6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上有那些规定?
答:(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6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货物委托代理出口按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2)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3)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6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65、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66、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67、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6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70、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1、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72、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办理。在提供退税有效凭证上,可用《易货贸易合同》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
73、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3)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74、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5、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和下列单证和资料,申请办理退税。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规定退税率计算。
76、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1)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2)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4)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进行核销。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77、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上是如何管理的?
答:(1)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2)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4)出口企业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78、“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1)与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5)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
79、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以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80、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答: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81、中标机电产品在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内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83、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范围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退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8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有哪些条件?
答: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8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投资总额如何确定?
答: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2)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
(3)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总额、无形资产投资总额和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额。
8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何掌握?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总值”。
8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答: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6)进口设备清单;(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9)验资报告。
8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4)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何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9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91、对已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增值税专用设备折余价值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金额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9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能享受退税?
答:为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产零部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
(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9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能否享受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9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部分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95、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1)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税规定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②修理修配发票;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
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②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9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9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如何办理退税?
答: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需提供下列凭证:(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98、海洋工程结构物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99、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00、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再销售给内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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