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增长了 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提高会受到影响吗
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主体税种税基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
据有关部门测算,由于征管制度的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的税收足额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4%上升到现在的67%.
我国税收超GDP增长是税基超GDP增长和征收管理水平提高的结果,而不是提高税率、加重税负的结果。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入产出率低,社会总产值的增长总是快于GDP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税收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不变甚至下降,税收占GDP的比重也可能提高。
影响居民收入提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工资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由政府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如公务员、教师、军人、科研人员等)的收入是由国家工资制度决定的,这类收入是随着税收的增长而增长的,不存在税收增长影响其收入水平提高的问题。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的收入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普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不收税,企业也不会因为其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劳动者的报酬。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的税收负担逐年降低直至完全取消,因此,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更不能归结为税收的增长。
税收增长是否影响了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不能看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低于还是高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关键还是要看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变化。如果企业和个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企业盈利和个人收入就会减少;如果实际税负稳定或下降,那么税收的增长就不会对个人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由于各种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在降低,与此同时,企业的赢利水平也在大幅度提高。1993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保持基本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的增长不会对居民收入的增长产生挤压效应。税收增长超过GDP增长是正常的
税收的增长源于税率的提高、税基的扩大和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税率不变、征管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税收的增长速度是由税基的增长速度决定的,并和税基的增长速度保持一致。
从总体上看,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为税基,而不是以GDP为税基。由于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GDP和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往往是不一致的,相应地,税收的增长速度和GDP的增长速度也往往不一致,税收和GDP保持同步增长反而是一种偶然现象。这种现象,只能在GDP和社会生产总值保持同步增长、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水平都恒定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主体税种税基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
增值税的税基是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2004年我国工业增加值增长16.7%,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速,商业增加值增长23.3%,是同期GDP增速的近3倍。
消费税的税基(2006年调整前的)是汽柴油、小汽车、烟、酒等11类特定商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2004年,我国汽车、摩托车的销售额增长41.5%,是同期GDP增速的近5倍,汽、柴油的销售额增长27.2%,是同期GDP增速的3倍。
营业税的税基是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近年来,这些行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也超出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如2004年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达40%,为同期GDP增速的4倍多,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8.4%,是同期GDP增速的3倍。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应税所得,其增长速度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是一致的。近年来,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也远远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如2004年国有工业企业利润增长42.8%,集体工业企业利润增长31.3%,股份制工业企业利润增长39.4%,私营工业企业利润增长40.1%,都在当年GDP增速的3倍以上。
近年来,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5%-20%之间,2004年接近20%.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税基是外贸进口总额,2004年我国外贸进口总额增长35%,几乎是同期GDP增速的4倍。
在税基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的同时,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由于征管制度的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的税收足额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4%上升到现在的67%.
这两方面的因素加在一起,造成了税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其间,我国的税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出台。可见,我国税收超GDP增长是税基超GDP增长和征收管理水平提高的结果,而不是提高税率、加重税负的结果。
宏观税负提高并不一定表明纳税人实际税负提高
宏观税负作为反映税收负担的一个重要指标,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GDP的税收负担率,并常常被用来进行国际比较,但却不能直接用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这是因为,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值为税基的,而不是以GDP为税基的,通俗地讲,税收是从社会总产品当中征收来的,而不是从GDP中征收来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税种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创造的GDP.
GDP和社会总产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总产值是全社会总的劳动成果(或者叫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是一个包括存量和增量在内的总规模的概念,而GDP只是当年社会生产实现的增加值,是增量的概念,它只是社会总产值的一部分。
对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讲,税收是国家从其手中无偿征收的部分劳动成果,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应该体现为其缴纳的税收占其劳动成果的比重。而不是其缴纳的税收占其创造的GDP的比重。以此推演,一个国家全部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就应当是这个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额占其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而不是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
由于社会总产值大于GDP,因而,税收占GDP的比重总是大于税收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也就是说,宏观税负总是大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根据财政部对全国360291户企业的财务税收普查资料测算,2001-2004年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都低于当期的宏观税负。如2004年,我国的宏观税收负担为15.09%,当年制造业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只有5.67%,交通运输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只有4.58%,分别比宏观税收负担低9个和1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税收占GDP的比重反映不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下,GDP的增长会快于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即使宏观税负(税收占GDP的比重)下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税收占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可能上升;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GDP的增长会慢于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即使宏观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可能会不变甚至降低。因此,宏观税负的变化和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的变化并不一定保持一致。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入产出率低,社会总产值的增长总是快于GDP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税收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不变甚至下降,税收占GDP的比重也可能提高,换句话说,即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变甚至降低,宏观税负也可能提高。反过来讲,宏观税负的提高,并不一定表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重。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负是逐年降低的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除1999年11月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税及2001年将车辆购置费转为车辆购置税外,我国基本没有出台增加税收的政策,反而出台了大量的减免税政策,其效果相当于降低税率。如果撇开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等其他外部变量,降低税率的政策,会直接导致税收占社会总产值比重的下降,即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的减轻。财政部对全国360291户企业的财务税收普查资料表明,2001―2004年,我国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呈下降趋势。由于这一阶段我国高投入、高消耗的经济增长,使得GDP的增长慢于社会总产值的增长,从而表现为税收占GDP的比重上升,而税收占社会生产总值比重下降,即纳税人实际税负下降,而宏观税负却在提高。
相关报道
考察税负三“不能”
不能把GDP看作税基
税收来自于具体的征税对象――税基,而不是来自于GDP,是税基负担了税收,而不是税基的增量负担了税收,GDP是一个经济活动增量的概念,它既不是某一具体税种的税基,也不是整个税收制度的税基。税收的增长和税基的增长是同步的,但和GDP的增长却不一定同步。
实际税负应是税收占税基的比重,而不是税收占GDP的比重。
直接将税收和GDP相比,得出税收增长是否正常、税负是否加重的结论,并以此影响国家宏观决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能将税收和收费混为一谈
把税费放在一起考虑,可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负担,但这种核算口径不能用作国际比较,更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高低的依据。把费和税混到一起来考察宏观税收负担,必然造成“税负过重”的结论,让税收为收费“背黑锅”,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和混乱,不利于正本清源,不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
不能把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混为一谈
实际税负反映的是社会总产品价值中政府所得的份额。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收足额征收率能达到100%,同时也不可能做到一点减免税也没有。这样,实际税负和法定税率总是有差别的。
近年来,一些持税收负担过重或税收负担加重观点的专家学者,包括《福布斯》排行榜的策划者,大都是忽视和疏漏了上述几个应予以把握的重要问题。
(中国财经报 2007-8-8)
据有关部门测算,由于征管制度的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的税收足额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4%上升到现在的67%.
我国税收超GDP增长是税基超GDP增长和征收管理水平提高的结果,而不是提高税率、加重税负的结果。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入产出率低,社会总产值的增长总是快于GDP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税收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不变甚至下降,税收占GDP的比重也可能提高。
影响居民收入提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工资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由政府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如公务员、教师、军人、科研人员等)的收入是由国家工资制度决定的,这类收入是随着税收的增长而增长的,不存在税收增长影响其收入水平提高的问题。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的收入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普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不收税,企业也不会因为其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劳动者的报酬。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的税收负担逐年降低直至完全取消,因此,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更不能归结为税收的增长。
税收增长是否影响了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不能看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低于还是高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关键还是要看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变化。如果企业和个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企业盈利和个人收入就会减少;如果实际税负稳定或下降,那么税收的增长就不会对个人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由于各种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在降低,与此同时,企业的赢利水平也在大幅度提高。1993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保持基本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的增长不会对居民收入的增长产生挤压效应。税收增长超过GDP增长是正常的
税收的增长源于税率的提高、税基的扩大和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税率不变、征管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税收的增长速度是由税基的增长速度决定的,并和税基的增长速度保持一致。
从总体上看,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为税基,而不是以GDP为税基。由于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GDP和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往往是不一致的,相应地,税收的增长速度和GDP的增长速度也往往不一致,税收和GDP保持同步增长反而是一种偶然现象。这种现象,只能在GDP和社会生产总值保持同步增长、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水平都恒定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主体税种税基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
增值税的税基是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2004年我国工业增加值增长16.7%,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速,商业增加值增长23.3%,是同期GDP增速的近3倍。
消费税的税基(2006年调整前的)是汽柴油、小汽车、烟、酒等11类特定商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2004年,我国汽车、摩托车的销售额增长41.5%,是同期GDP增速的近5倍,汽、柴油的销售额增长27.2%,是同期GDP增速的3倍。
营业税的税基是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近年来,这些行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也超出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如2004年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达40%,为同期GDP增速的4倍多,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8.4%,是同期GDP增速的3倍。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应税所得,其增长速度与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是一致的。近年来,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也远远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如2004年国有工业企业利润增长42.8%,集体工业企业利润增长31.3%,股份制工业企业利润增长39.4%,私营工业企业利润增长40.1%,都在当年GDP增速的3倍以上。
近年来,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5%-20%之间,2004年接近20%.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税基是外贸进口总额,2004年我国外贸进口总额增长35%,几乎是同期GDP增速的4倍。
在税基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的同时,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由于征管制度的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的税收足额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4%上升到现在的67%.
这两方面的因素加在一起,造成了税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其间,我国的税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出台。可见,我国税收超GDP增长是税基超GDP增长和征收管理水平提高的结果,而不是提高税率、加重税负的结果。
宏观税负提高并不一定表明纳税人实际税负提高
宏观税负作为反映税收负担的一个重要指标,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GDP的税收负担率,并常常被用来进行国际比较,但却不能直接用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这是因为,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值为税基的,而不是以GDP为税基的,通俗地讲,税收是从社会总产品当中征收来的,而不是从GDP中征收来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税种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创造的GDP.
GDP和社会总产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总产值是全社会总的劳动成果(或者叫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是一个包括存量和增量在内的总规模的概念,而GDP只是当年社会生产实现的增加值,是增量的概念,它只是社会总产值的一部分。
对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讲,税收是国家从其手中无偿征收的部分劳动成果,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应该体现为其缴纳的税收占其劳动成果的比重。而不是其缴纳的税收占其创造的GDP的比重。以此推演,一个国家全部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就应当是这个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额占其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而不是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
由于社会总产值大于GDP,因而,税收占GDP的比重总是大于税收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也就是说,宏观税负总是大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根据财政部对全国360291户企业的财务税收普查资料测算,2001-2004年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都低于当期的宏观税负。如2004年,我国的宏观税收负担为15.09%,当年制造业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只有5.67%,交通运输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只有4.58%,分别比宏观税收负担低9个和1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税收占GDP的比重反映不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下,GDP的增长会快于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即使宏观税负(税收占GDP的比重)下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税收占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可能上升;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GDP的增长会慢于社会生产总值的增长,即使宏观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可能会不变甚至降低。因此,宏观税负的变化和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的变化并不一定保持一致。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投入产出率低,社会总产值的增长总是快于GDP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税收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不变甚至下降,税收占GDP的比重也可能提高,换句话说,即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变甚至降低,宏观税负也可能提高。反过来讲,宏观税负的提高,并不一定表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重。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负是逐年降低的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除1999年11月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税及2001年将车辆购置费转为车辆购置税外,我国基本没有出台增加税收的政策,反而出台了大量的减免税政策,其效果相当于降低税率。如果撇开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等其他外部变量,降低税率的政策,会直接导致税收占社会总产值比重的下降,即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的减轻。财政部对全国360291户企业的财务税收普查资料表明,2001―2004年,我国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呈下降趋势。由于这一阶段我国高投入、高消耗的经济增长,使得GDP的增长慢于社会总产值的增长,从而表现为税收占GDP的比重上升,而税收占社会生产总值比重下降,即纳税人实际税负下降,而宏观税负却在提高。
相关报道
考察税负三“不能”
不能把GDP看作税基
税收来自于具体的征税对象――税基,而不是来自于GDP,是税基负担了税收,而不是税基的增量负担了税收,GDP是一个经济活动增量的概念,它既不是某一具体税种的税基,也不是整个税收制度的税基。税收的增长和税基的增长是同步的,但和GDP的增长却不一定同步。
实际税负应是税收占税基的比重,而不是税收占GDP的比重。
直接将税收和GDP相比,得出税收增长是否正常、税负是否加重的结论,并以此影响国家宏观决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能将税收和收费混为一谈
把税费放在一起考虑,可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负担,但这种核算口径不能用作国际比较,更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高低的依据。把费和税混到一起来考察宏观税收负担,必然造成“税负过重”的结论,让税收为收费“背黑锅”,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和混乱,不利于正本清源,不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
不能把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混为一谈
实际税负反映的是社会总产品价值中政府所得的份额。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收足额征收率能达到100%,同时也不可能做到一点减免税也没有。这样,实际税负和法定税率总是有差别的。
近年来,一些持税收负担过重或税收负担加重观点的专家学者,包括《福布斯》排行榜的策划者,大都是忽视和疏漏了上述几个应予以把握的重要问题。
(中国财经报 2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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