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
3月4日,B公司将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向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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