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空运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格1380000元、运费20000元。进口关税280840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发生运费8000元,未取得运费发票。此化妆品入库后,其中的45%被生产领用继续加工化妆品(经海关审查,公司申报的完税价格 未包含保险费。公司的解释是相关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对此依法进行调整);
(2)以成本为8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某县A企业加工化妆品,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50000元、辅助材料5000元,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金;
(3)当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化妆品,当月发出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合同约定分三期结算,自当月起,每月末结算一次;
(4)预收款方式销售B化妆品215000件,不含税单价58元,货物已经发出;
(5)将自产的B化妆品,共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小样,赠送给客商。
(6)为某影视公司定做演员用的油彩和卸妆油一批,收取价税合计67.86万元 ,另收取运输费5万元,优质费2.02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通过当地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试制的新型化妆品100套,每套成本为100 元,不含税单价为130元/套。(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以元为单位)
(1)计算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3)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4)计算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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