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新规出台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长达十一年之久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被废止,新的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于2008年2月3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该检查办法。
在新办法中,全面系统的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任职资格检查结果的公布和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办法。
在新办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在这六种情形中,取消了以前年检办法中对于年龄已满70周岁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年检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该办法的有效执行,将为全面部署和采集6800多家事务所、7.4万名注册会计师的监控信息,完成行业信息数据的采集入网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更好的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会计视野 赵朝虎 20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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