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用“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发生以下业务。
1.3月份发生用自产A牌大曲酒2850箱共计14.25万元兑换高粱180吨,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粱 1425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42500
原始凭证为高粱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以物易物应作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箱80元,应补缴增
值税:80×2850×17%=38760元;补缴消费税:80×2850×25%=57000元。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粱 2667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76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式 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2500
贷:产成品 142500
2.5月份将B牌白酒820箱计32800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
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32800
贷:产成品――B牌白酒 32800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B牌白酒销售价格每箱7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应补
缴增值税:70×820×17%=9758元;应补缴消费税:70×820×25%=1435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
整:
借:应付福利费 67158
贷:产品销售收入 5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35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2800
贷:产成品 32800。
3.10月份发生将A牌大曲酒200箱计10000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0000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作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80元计算,应补缴增
值税:80×200×17%=2720元;应补缴消费税80×200×25%=400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187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贷:产成品 10000。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用“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发生以下业务。
1.3月份发生用自产A牌大曲酒2850箱共计14.25万元兑换高粱180吨,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粱 1425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42500
原始凭证为高粱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以物易物应作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箱80元,应补缴增
值税:80×2850×17%=38760元;补缴消费税:80×2850×25%=57000元。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粱 2667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76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式 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2500
贷:产成品 142500
2.5月份将B牌白酒820箱计32800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
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32800
贷:产成品――B牌白酒 32800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B牌白酒销售价格每箱7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应补
缴增值税:70×820×17%=9758元;应补缴消费税:70×820×25%=1435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
整:
借:应付福利费 67158
贷:产品销售收入 5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35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2800
贷:产成品 32800。
3.10月份发生将A牌大曲酒200箱计10000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0000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作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80元计算,应补缴增
值税:80×200×17%=2720元;应补缴消费税80×200×25%=400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187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贷:产成品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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