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特殊专业技能人民警察(公务员)公告
面试于2013年9月15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4、面试的组织管理
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考官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公安系统选派的考官2人,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的考官3人。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录机关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5、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自治区公安厅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参加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对于专业技能特别突出的人员达不到考场平均分的,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五、体能测评
面试合格人员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体能测评的结果当天公布。
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只进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两项体能测试项目(1000米跑已安排在专业技能测试中进行)。
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对于专业技能特别突出的人员,其体能测评三项中只有两项达标的,经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视为合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
体能测评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除报考特警职位的人员外,一律不进行乙肝检测项目。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如有档案不全或无法对其境外期间的情况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体检和考察时间:2013年9月30日前。
七、选定职位
职位选定办法:现场公布14个市的具体录用职位,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50+(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专业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20+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30】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定职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空缺职位。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职位已无空缺或者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完选择。
选定职位时间:2013年10月13日前。
八、公示和录用
职位选定后,自治区公安厅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通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对象。
进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环节的报考人员因故自愿放弃的,应在接到面试、体检通知或考察、公示后的2日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招录机关将随意放弃考录资格人员名单及时报告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示时间:2013年10月中旬。
录用审批时间:2013年11月下旬。
九、优惠政策
(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0771-2893920,2892061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0771-5875086
考务咨询电话:
广西人事考试院:0771-5505211
监督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0771-2892046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0771-5867134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考试录用特殊专业技能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计划表.xls
2.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公安特警专业技能测试评分标准.xls
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度考试录用特殊专业技能人民警察(公务员)工作时间安排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