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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辅导: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来看,本章在考题中所占的分值在22分左右。这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因为这部分内容所占分值较高,另外考试涉及前两部分的很多内容也是根据相关法规的内容编写的。考生应该对每一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全文进行全面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表9-1)
表9-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项目

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样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监理

(1)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表9-2)
表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与方

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样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表9-3)
表9-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参与方

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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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6 09:59:5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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