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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4日、15日举行。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于6月16日至7月5日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交纳考试费完成报名。不再进行现场确认。现就我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4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同时具有延长学籍证明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大学及其他非普通高等学校的2014年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二)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lcx/lscx.jsp)学历查询报告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三)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四)请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前,先行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lcx/lscx.jsp)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并打印出对应查询结果2份,以备资格申请时提交。不能取得对应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立即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的代理机构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相关认证信息可查阅)。

  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认证所需时间可能较长,请考生务必及时申请认证,以免延误资格申请。

  凡在本年度资格申请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报告或学位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报名;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具有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并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六)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即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报名人员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放宽地方政策”选项进行选择。选择享受或放弃,均不影响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在报名所在市司法局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但选择放弃的,如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政策。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七)驻地偏远的军队现役人员,承诺已出具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的,可以选择在我省报考。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流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我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准备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根据材料和本人情况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近期蓝、红、白色底,并参考《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符合系统规定的制作)。

  5.为便于顺利支付,准备以往曾成功实现网上支付的银行卡。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三)网上报名流程操作

  报名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前,可登陆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或广东司法考试网查看我省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州报名人员可登陆广州国家司法考试网( )进一步查看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电子照片制作等详细流程指引和帮助。网报期间如遇到困难,欢迎使用该网站在线系统进行咨询。

  深圳报名人员可通过深圳市司法局网站“交流互动/互动问答”栏目留言,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答复。

  1.选择报名地

  网上报名时,报名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选择广东省内各地级市进行报名。

  2013年我省广州、韶关、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梅州、河源、清远、东莞、中山单独设置考区;茂名与阳江合并设置茂名考区;肇庆与云浮合并设置肇庆考区;惠州与汕尾合并设置惠州考区;揭阳与潮州合并设置揭阳考区,共设置17个考区。

  除考试在考区市举行外,分数核查、资格申请、证书发放等事项均在报名所在市办理。请报名人员就近选择报名市。

  2.阅读报名地公告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重要事项”、司法部公告及我省公告,了解报名条件,掌握报名政策要求,熟悉报名流程,对照本人情况,确定本人是否符合报名条件。

  3.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

  报名人员须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不实信息,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须提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等操作。

  4.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近三个月)正面、免冠、无妆、彩色(蓝、红、白色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佩戴首饰, 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60KB。必须清晰完整,不得进行拉伸液化等PS处理。

  上传的电子照片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及考试成绩合格后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妥善保管照片文档。

  电子照片上传后须等待工作人员确认,确认通过后方可交纳考试费完成报名。请在提交照片后留意页面 “电子照片上传状态” 提示的确认结果回复时间,按时登录报名平台查看照片确认状态。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上传非证件照片、他人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下载打印准考证。

  5.网上交纳考试费

  根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555号),2013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定为每人人民币340元。

  报名人员在交费期限内,使用本人或亲友以往曾成功实现网上支付的银行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务费,我省不再接受现场交费。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报名人员只有交纳考试费后网上报名程序才真正完成。

  银行卡扣费后,报名系统状态反馈可能有延迟。如仍显示“未交费”,请耐心等待48小时后重新登录查看。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无法参考或重复交费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交纳考试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可在10月21日至31日(双休日除外)期间,到报名所在市司法局凭身份证、报名凭证和准考证申领。

  6.打印报名凭证

  报名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报名凭证,并自行保管。

  特别提示:

  根据司法部统一安排,我省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现场不设交费通道,报名人员一律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在报名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建议就近向有报名经验的亲友寻求协助。如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报名市司法局电话咨询。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经咨询后仍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经电话预约后,于7月3日至7月5日到报名市司法局,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指导下自行完成网上报名流程。涉及交费问题的,报名人员到现场前,报名状态须为“上传电子照片完成”且“通过工作人员确认”状态,并请务必自带本人或亲友以往曾成功实现网上支付的银行卡。否则无法完成交费。

  7.自行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省各考区将强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密切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广东省司法厅将按年度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该档案将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提供给公众查询,并抄送公、检、法、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成绩查询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省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各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请考生在成绩公布时,务必及时打印并妥善保管使用。因未自行打印成绩单造成不便的,后果自负。

  (二)资格申请

  资格申请有关事项,以届时司法部及我省公告为准。

  成绩合格人员不能提交有效报名材料,或提交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我省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及司法部公告规定要求。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报名人员相同。

  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福建省厦门市或我省深圳市报名考试。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人员,可以联系厦门市司法局(电话:(86)-592-3759062)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电话:(86)-755-83053807 83053883)协助办理,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办理。
六、其他事项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各地级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30,14:30-17:00。各地级市司法局司考机构咨询电话:

  广州:020-83324608

  韶关:0751-8468715

  深圳:0755-83053807 83053883

  珠海:0756-2662034

  汕头:0754-88178628

  佛山:0757-83326216 83033507

  江门:0750-3887880 3887868

  湛江:0759-3770015 3770017

  茂名:0668-3395978

  肇庆:0758-2741056 2741009

  惠州:0752-2167030

  梅州:0753-2308028

  汕尾:0660-3373378 3399848

  河源:0762-3820115 3820125

  阳江:0662-3329131

  清远:0763-3364604

  东莞:0769-22480222

  中山:0760-88363925 88363780

  潮州:0768-2210845

  揭阳:0663-8768292

  云浮:0766-886819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10-88177421、010-88177422。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拨打平安银行咨询电话:95511-3-2。

二O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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