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经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黑龙江省放宽学历条件的县(市)为(21个):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林甸县、克东县、拜泉县、延寿县、绥滨县、饶河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海伦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放宽报名条件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政策期限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有关要求:
1.报名人员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同时,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3.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经办理了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4.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报名。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5.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相一致。
网上报名时,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必须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
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也可以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
6.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报名应出具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报名时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7.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并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得学历信息。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8.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考试结束后,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3.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4.凡户籍地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5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于毕业学校的,可先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二、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3年黑龙江省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缴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凡在本省报名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名和交费。
(三)报名流程
凡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以及相关须知。
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司法部和黑龙江省报名公告及相关须知,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并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及交纳考务费。
2.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网上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信息填报确认后,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期(一个月内)2寸(46mm×32mm)、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100KB,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报名、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进入考场确认应试人员身份等唯一使用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报名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退回,报名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否则将无法完成网上交纳考试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4.网上支付考试费。
司法行政机关确认上传照片合格后,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交纳考试费期限内及时办结网上支付手续。黑龙江省2013年考试费为26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纳考试费后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试费。考试费收据,由报名人员持身份证和报名凭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具体时间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后发布。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完成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登录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书等事宜。
5.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应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为维护考试秩序,准确确认应试人员身份,报名人员在打印准考证时,请选择彩色激光打印机或精度为600dpi以上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以免影响进入考场核验应试身份。为防止考试舞弊行为,考点学校、考场号、座位号均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报名人员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三、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考区设置
为方便全省应试人员参考,2013年共设置六个考区。
在哈尔滨市区内分别设置哈尔滨和农垦总局考区,选择在哈尔滨、绥化、黑河市司法局报名的应试人员在哈尔滨市司法局考区参考;在哈尔滨市农垦总局司法局报名的应试人员在农垦总局考区参考;
设置齐齐哈尔考区,在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报名的应试人员在齐齐哈尔考区参考;
设置大庆考区,在大庆市司法局报名的应试人员在大庆考区参考;
设置牡丹江考区,在牡丹江、鸡西、七台河市司法局报名的应试人员在牡丹江考区参考;
设置佳木斯考区,在佳木斯、双鸭山、鹤岗、伊春市司法局报名的应试人员在佳木斯考区参考。
五、其他事宜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涉及网上报名系统问题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10)88177421;88177422;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8:00—22:00。凡涉及网上支付考务费问题,可拨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24小时热线95188和(0571)88158090;88156688。
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020、82297152。
各地报名点咨询电话:
哈尔滨市司法局:0451-85891131
农垦总局司法局:0451-55198765、55198733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0452-2797719
牡丹江市司法局:0453-6917157
佳木斯市司法局:0454-8809013
大庆市司法局:0459-6362388
伊春市司法局:0458-3877175
鸡西市司法局:0467-2394322
绥化市司法局:0455-7859916
鹤岗市司法局:0468-3347305
双鸭山市司法局:0469-4461566
黑河市司法局:0456-8250373
七台河市司法局:0464-8292699
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0457-213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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