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
3、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已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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