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经典复习资料回顾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要求: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6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6月1日,甲公司与G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G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 000万元;设计项目于2009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G公司进行验收;G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G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08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40%。
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7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2 5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7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08年确认劳务收入5 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 500万元。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该项设计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该项劳务收入应认定为已实现,应按合同总价款确认收入,并将已发生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
【分析提示】
事项(1):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2)10月30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A公司代销诺基亚N75手机500部。甲公司对A公司的单位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下同)3 000元,A公司对外的单位销售价格为3 500元。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至12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发出5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收到A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200部该型号手机。
甲公司在2008年度确认了销售2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的销售收入60万元,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分析提示】
事项(2):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事项2的销售方式属于采用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因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故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当按照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本案例中,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经向A公司发出5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因此,应按500部手机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500×3 000)并结转相关成本,不应按照A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200部确认销售收入60万元(200×3 000)并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要求: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6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6月1日,甲公司与G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G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 000万元;设计项目于2009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G公司进行验收;G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G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08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40%。
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7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2 5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7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08年确认劳务收入5 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 500万元。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该项设计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该项劳务收入应认定为已实现,应按合同总价款确认收入,并将已发生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
【分析提示】
事项(1):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2)10月30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A公司代销诺基亚N75手机500部。甲公司对A公司的单位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下同)3 000元,A公司对外的单位销售价格为3 500元。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至12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发出5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收到A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200部该型号手机。
甲公司在2008年度确认了销售2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的销售收入60万元,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分析提示】
事项(2):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事项2的销售方式属于采用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因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故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当按照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本案例中,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经向A公司发出5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因此,应按500部手机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500×3 000)并结转相关成本,不应按照A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200部确认销售收入60万元(200×3 000)并结转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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