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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考点分析(5)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l年。资 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3]55号),境内募股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以下必要内容的要求:
  (一)正文
  正支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的名称。
  2、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
  3、资产状况与产权归属。
  4、评估基准日期。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
  5、评估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应当依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和要求,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6、评估依据。在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8、资产评估说明。评估报告应当简要陈述评估工作过程,并对具体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加以说明。
  9、资产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结果。
  10、评估附件名称。评估报告中应当列明评估报告附件的目录。
  11、评估日期。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12、评估人员签章。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资产评估附件
  此类附件至少应当包括:
  1、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
  2、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3、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4、被评估单位占有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评估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资产评估报告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2、资产评估报告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的规定。
  3、资产评估报告须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的格式与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仍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撰写。
  4、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正确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简练,结构严谨,文字表述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6、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代表或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7、资产评估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不得随意改变。
  8、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9、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并简述评估工作的过程。
  10、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但需要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折算成人民币的价值。
  11、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如果是整体评估,应 当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要附加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容: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 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 原则。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 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 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只是个 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 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 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 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 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 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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