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鑫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万鑫公司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万鑫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万鑫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0年4月1日完成,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0年4月30日对外报出。2010年1月1日至4月1日发生下列业务:
(1)万鑫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09年末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0万元,万鑫公司未作任何处理。
(2)万鑫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1 400万元,成本为1 200万元,增值税率17%,货款尚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由于产品规格存在微小的差异但不影响正常的使用,2010年3月5日B公司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否则将退货,万鑫经过检验同意B公司的要求。按照税法规定,万鑫公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折让款项已支付。
(3)2010年3月11日收到C公司通知,C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该笔账款只能收回40%的部分。该应收账款系万鑫公司2009年7月销售给C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5 000万元,成本为4 200万元,开出增值税发票。C公司于8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合同规定C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C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09年末仍未付款。万鑫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按照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
1、分别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调整分录。(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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